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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日期: 2020-12-07 11:24:10 作者: 东方蓉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证券从业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强化: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保护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了解)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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